
劳动者因患有乙肝小三阳而被单位拒绝录用,从而引发诉讼。
王某,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通过测试在被比德公司录取。但在王某正式办理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之后,比德公司却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因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故比德公司拒绝录用。
该案件被媒体称之为“乙肝歧视”案,前一段时间,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比德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比德公司)向王某(化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宣判后,比德公司的代理人匆匆离开法院,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最初是比德公司找到王某,希望他到公司工作。鉴于北京比上海距离老家哈尔滨近,王某就同意到比德公司工作。然后,比德公司的经理通过email给王某并发了一份测试卷。王某将测试卷答题完毕发回周经理,次日,经理称可以接收王某任职。同年5月28日,王某带了薪酬及离职证明,至比德公司处正式报到。由于尚未进行体检。比德公司工作人员称,没有体检表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和正式上班。5月30日,王某至北京佳境健康体检中心去体检。6月1日,王某拿到体检结果,发现结果是乙肝五项有HBSAg、HBeAb、HBcAb三项阳性,胸透正常。6月4日,王某持薪酬证明、离职证明、体检表再次到比德公司处报到,其工作人员接过上述材料后,由于体检表结果是乙肝小三阳,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人事部吴经理让王某回去等消息。之后王某与比德公司多次联系询问,均无结果。2007年11月,王某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则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另需强调的是,本案起诉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根据上述法律、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虽然本案比德拒绝录用行为发生于2007年,尚不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但上述规定内容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平等(公平)就业原则的强调及细化,系平等(公平)就业原则的应有涵义。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至比德处应聘的工作岗位系工程师,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比德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的原则。
根据原、比德在王某体检前进行沟通的情况,法院认为,王某在与比德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相互磋商的过程中有理由对比德将录用王某形成合理信赖。因此,在比德违反平等(公平)就业原则拒绝录用王某的情况下,王某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经济损失作为信赖利益损失,应由比德予以赔偿。对于赔偿的标准,本院将参照王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2703.5元计算六个半月。
同时,法院考虑到比德以王某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王某的行为,无疑会导致王某为此遭受巨大心理压力及承受相应精神痛苦,故法院将判令比德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肝病专家观点
在这起案件中,正是由于社会上对乙肝小三阳的认识误区而导致了乙肝小三阳患者到处受到歧视,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107肝病专家提醒大家,乙肝小三阳虽然是一种乙肝病毒复制状态,但是乙肝小三阳说明患者体内乙肝病毒复制减弱,传染性也降低了,故大家应该减少对乙肝小三阳患者的歧视和顾虑。另一方面,乙肝小三阳患者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疾病而有所轻视和放松,即使是乙肝小三阳,还是需要治疗的,乙肝小三阳还是要抓紧时机正确治疗,已达到早日转阴治愈,恢复健康。
烟台解放军107医院肝病治疗中心在治肝病上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逆转慢性乙肝、肝纤维化、肝硬化的病理改变方面治疗效果非常明显。对急性肝病、慢性乙肝、肝硬化腹水等的临床治疗和研究取得 突破性进展。使各类肝病的治疗步入国内先进水平。全国已有数万例乙肝患者得到康复治疗。临床上以“抗病毒、增免疫、保肝护肝、抗纤维化”为基本目的和治疗原则,在应用中西医结合特色疗法治 疗乙肝方面,既打破了乙肝患者的免疫耐受状态,纠正免疫功能低下,使机体细胞免疫与体液免疫增强;又能提高机体特异性与非特异性免疫应答,彻底清除乙肝病毒,阻断乙肝病毒遗传易感性及对肝 细胞的损害,在乙肝用药上,采用“泰尼肝维康”、“参灵肝康胶囊”等国内外认可的最新乙肝用药;从而阻止肝纤维化、肝硬化的发生,使乙肝患者得到康复。